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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房屋装修前须向物业报送图纸,违者罚款

时间:2023-02-28 来源:网络转载

物业新闻网讯:

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黑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1月19日省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明确每套房安全责任人

有问题要担责

我省明确了房屋的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其中,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为名下登记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建设但停止施工两年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权人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双方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由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维护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使用功能合理使用房屋;

(二)按照设计荷载使用房屋;

(三)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房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装修活动;

(四)定期检查维护,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

(五)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六)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七)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房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房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保修义务。

房屋安全问题物业不查不制止 要受罚

出租危房最高罚5万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其中,未按照要求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日常巡查的;未提示和协助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进行自查的;发现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行为未予制止等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出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处以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装修前须向物业报送图纸

未报送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按照规定,房屋装修禁止擅自拆除或者改动房屋基础,以及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削弱房屋构件承载力;违法建设地下室、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增加房屋使用荷载;影响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修缮;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等其他行为。

房屋装修确需拆除、改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房屋装修前将装修方案、图纸或者相关说明、房屋装修安全保证书送交物业服务人;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违反本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送交或者报送房屋装修方案、图纸或者相关说明、房屋装修安全保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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