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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物业收费!河北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2-10-29 来源:网络转载

物业新闻网讯:

物业收费根据不同情况

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区及其他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人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级,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费实行包干制、酬金制

包干制是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人享有或承担。

酬金制是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人,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人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人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备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车辆停放费用及其他费用

车辆停放费用

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人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人或者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为业主或物业服务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非公务服务,需临时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免费停放时间由各地制定。

装修费用

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产生的装修垃圾和渣土原则上自行清运,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需要由物业服务人代为清运,清运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

其他费用

1.实行出入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应免费为业主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证(卡),物业服务人可按照成本收取工本费。 

2.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建设单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并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通知收房的,买受人逾期不办理接收房产手续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因建设单位房屋质量问题造成延期收房的,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人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4.物业服务人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收入权益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人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物业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所有,应定期向业主公示收支情况。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范围。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公开

计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人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指导监督下,在物业管理用房之外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人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级、计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依据、收费起止时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业主共有部位的经营和收益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电梯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支出信息情况也应公示,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

停电、停水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限制业主(车辆)出入、乘坐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有权要求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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