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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物业服务不达标,不得按约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

时间:2021-06-14 来源:网络转载

物业新闻网讯:

5月27日闭幕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分八章一百一十七条,在前期物业服务管理、业主和业主组织、物业服务管理、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条例》是有效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有力举措,标志着我省的物业服务管理进入到持续改进、良性发展的新阶段。

《条例》突出物业企业的服务属性,专节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委会。对物业服务区域的11种禁止行为,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和管理权限,群众普遍关心的工作、筹建等经费问题及公共收益问题公共收益的归属、用途和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和明确。

为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各种违法行为的规范管理,明确物业企业责任,保障业主权益,新增条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视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人在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基础上,可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高品质、多样化服务;物业服务人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收集、保存和使用在物业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业主个人信息;物业服务人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等级和标准的,不得按照约定的等级和标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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