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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拟建应急物业服务机制应对物业“跑路“

时间:2021-02-17 来源:网络转载

物业新闻网讯:

面对长期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如何正确催收物业费?正在征求意见的《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给出了正确的“姿势”: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委会应当督促其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就是不能以中断水电气热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

·禁断水电催物业费,强行接管拟最高罚十万元

意见稿提出,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减少物业服务内容、降低物业服务标准;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超期收取费用;擅自撤离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终止服务撤离时,拒不移交属于业主的档案资料、物品、资金等。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业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业主作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或者对业主大会、业委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

物业服务人拒不移交相关资料、资金和物品,或者拒绝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委会或者业主可以向街道办和区县住建主管部门报告,并可以向辖区公安派出所请求协助,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物业服务人也不得强行接管物业,按照约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对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意见稿拟规定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人强行接管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拟建应急物业服务机制急援失管小区

物业擅自撤离,原来小区顿时陷入失管状态,这种现象以后有解了。意见稿提出,济南市拟建立应急物业服务机制,当物业服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撤出,造成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时,街道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提供环境卫生、垃圾清运、消防安全、电梯运行、秩序维护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服务事项的应急服务。

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街道办应当将服务项目、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应急物业服务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

应急物业服务期间,街道办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协调新物业服务人和应急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

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档案及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实施分类监管,并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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