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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全省75%以上小区未成立业委会 未来将强化业委会覆盖力度

时间:2020-09-29 来源:网络转载

物业新闻网讯:

 9月27日上午,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西安举行。会上,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何少林作了关于《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并向大会提请审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

“自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初审后。为做好条例修改工作,常委会调研组分别赴西安、渭南、榆林等地进行立法调研,走访居民小区,召开座谈会听取了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同时,委托十个设区的市人大就条例修订工作同步开展立法调研,并设计调查问卷通过网络、小区发放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何少林在汇报中表示。

调研发现,物业企业普遍认为自身的定位是“小区的管理者”,而服务理念、服务意识不强。在新出台的民法典在物业服务合同一章,引入了“物业服务人”的概念,将过去的“物业管理区域”修改为“物业服务区域”,进一步强化了物业领域的服务理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物业服务管理”的概念。

据此,为促进陕西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引导物业企业从“管理者”向“服务者”的角色转变,突出物业企业的服务属性,结合调研情况,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名称修改为《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据了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管理相关事项的重要途径。根据陕西省问卷调查数据显示,75%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因问卷调查的局限性,实践中比例可能更高)。由此可能导致业主对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决定权不能真正得以落实,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平等地位难以保证的问题。

据此,修订草案修改稿参考其他省份的相关做法,并结合陕西省实际,构建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过渡机构,其任务是推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并在第三章增加一节作为第四节,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作出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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