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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实施

时间:2020-07-20 来源:网络转载

物业新闻网讯:

7月17日上午,南通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背景、总体考虑、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并宣布,《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居民群众对居住环境、小区物业管理水平的需求不断提升,在推进物业管理过程中,发现一些新问题,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履行不到位,业主难以实现自我管理;前期物业管理中,承接查验等活动不规范,遗留问题较多;部门职责不清晰,执法进小区难;老旧小区需要加强管理等。为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服务与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南通市住建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委、法工委、市司法局等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起草了《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今年3月20日,南通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7章,包括总则、业主和业主组织、前期物业管理、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3条。
 
  比如针对部分住宅小区未能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长期不能开展工作的情形,《条例》规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条件但未成立,经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职责;业主委员会长期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经多次指导重新选举,不能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的,可以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其职责(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组织成立,成员由业主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公安派出所等派员组成。人数为九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六十(第二十二条)。(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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