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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年起施行 物业不得通过断水断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时间:2020-05-29 来源:网络转载

物业新闻网讯:

没交物业费,小区物业不得以断水电气等方式催交;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不仅要公布,还要“定期”公布;父母离婚时孩子满8周岁自行决定跟谁……
 
  28日表决通过的民法典,在此次两会上草案提请审议期间,又作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
 
  从呱呱坠地享受百般关爱,到两鬓如霜儿孙绕膝;从清晨迎接第一缕阳光,到下班回家休息打开电视,我们时时刻刻都在与民法打交道,受法律规制,受法律保护。
 
  综合新华社、中国青年报、新京报报道
 
  “通过!”2020年5月28日15时08分,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
 
  编纂民法典,是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对民法典草案展开认真审议和热烈讨论。根据各方面意见,又作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
 
  日常生活
 
  物业维修资金要求定期公布
 
  小区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问题引起代表们普遍关注。
 
  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宗胜认为,草案物权编之前规定的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通过后的版本里明确规定了应当定期公布,这为今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范本。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律师协会会长尚伦生说,这一规定的修改使维修资金的使用有了限制性规定。他解释说,以前各地反映维修资金使用问题,“需要使用时用不上,如何使用不透明。原来写的是‘公布’,有的过了很长时间才公布,没有期限,定期公布让维修资金有了透明度。”
 
  实践中,有的物业服务人员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对业主的基本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合同编里物业服务合同一章里增加了禁止性条款。李宗胜评价说,“根据合同编中物业合同的规定,物业公司的职责,并不是供水、供电、供热,不能利用自己相对强势的地位,用断水、断电这种方式催收物业费。”
 
  婚姻关系
 
  30天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代表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中规定了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最新修改通过的版本增加了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尚伦生表示,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写明要征求孩子的意见,“当父母僵持不下,孩子的意见将起到重要作用,司法实践中也是按照这种思路去处理的。”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认为,这一修改主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尊重孩子的选择权,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界线是八周岁,八周岁以上的孩子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
 
  备受关注的30天离婚冷静期未作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两会前夕表示,民法典草案中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从了解的情况看,英国、法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都规定了这一制度。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作为长期关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律师,方燕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解释比较合理,“公众担心,30天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可能有暴力行为,这种现象在协议离婚中比较少见,有家暴行为将会通过诉讼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安全事件
 
  明确公安等机关查清高空抛物责任方
 
  高空落物引发的死伤事件屡见不鲜,威胁每个人“头顶上的安全”。这类事件发生后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一直是立法和司法中的难题。
 
  现行《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无法查明侵权人的高空抛物致害案件责任承担问题:“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十年来,这一“连坐”、“一人犯错、全楼埋单”的条款因在法理上“先天不足”而一直备受争议,审判实践中也发现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起不到惩戒此类行为的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解读说,《侵权责任法》的“连坐”规定是一个纯粹民事规范,本身并无问题,只是在实践中,民事法律作出规定后,公安机关一般不介入,导致具体侵权人难以查清。
 
  提请审议的草案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有关机关调查,有关机关是谁?”尚伦生回忆,他所在的小组审议民法典草案时,一位建设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发问。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代表们的意见,将草案中的“有关机关”修改为“公安等机关”。
 
  “物业公司等其他单位未必有调查手段,明确公安等机关来作为调查主体,对于这一规定的落实特别有力。”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告诉记者,一定要明确调查机关、也只有公安机关有调查手段。
 
  此外,民法典回应地面塌陷伤人问题,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因他人原因导致倒塌、塌陷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
 
  人身安全
 
  文字和图像纳入性骚扰认定范围
 
  此前,民法典草案对禁止性骚扰作出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有代表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使规定的针对性更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相应的修改。
 
  李宗胜评价说,“现实中发生的给下属发暧昧短信、不雅图片将担责,这种立法技术使立法禁止性骚扰的价值取向更加明确、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
 
  人身损害赔偿新增“住院伙食补助费”
 
  草案人格权编中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最新的修改将这种保密义务的主体扩大到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
 
  李宗胜解释说,“例如在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可能会采用购买一些社会组织、企业服务的方式来履行防控职责,这种情况下,公民的隐私、个人信息就会被社会组织、企业等掌握,他们是受政府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同样需要承担和政府部门一样的保密义务,如果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信息、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宗胜表示,“民法典草案的这些修改凸显了民法典的立法宗旨是维护每个人基本的民事权利。”
 
  此前,民法典草案列举了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有的代表提出,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受害人治疗和康复中需要支出的合理费用,建议参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这一条中增加“住院伙食补助费”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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