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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办:结余房屋专项维修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时间:2018-11-07 来源:网络转载

物业新闻网讯:

大众网青岛11月6日讯记者 王静雅)今天下午,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江崇祺副主任做客“在线问政”,与网友就“维修资金管理”专题进行了在线交流。 
  问政中,江崇祺副主任给广大网友普及关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知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对于房屋保修期过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主要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购买一商业网点,是否需要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是多少?”针对网友的这一问题,江崇祺副主任表示,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配备电梯的房屋的交存标准按房屋的建筑面积133元/㎡、未配备电梯及配备电梯且未设地下车库的底层房屋的交存标准按房屋的建筑面积51元/㎡进行交存。 
  有网友咨询“请问我们如果想要用这个钱维修电梯,是找你们还是找区里边房产处?电话是多少?”江崇祺副主任回复,商品房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具体情况可拨打电话82658890咨询了解。 
  此外,还有网友提出“房屋发生过户时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办”?对此,江崇祺副主任回答,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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